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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征集一、二季度网上商城入驻电商,须满足12项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2021-03-31 13:50:26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2021年第一、二季度电商征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扩大入驻电商参与度,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计划安排,公开征集网上商城入驻电商。

根据《通知》,网上商城实行电商征集入驻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季度征集一次,每季度首月开放材料受理,每季度末最后一周统一上线运行。由于受到疫情影响,2021年第一、二季度将合并征集,受理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受理期结束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与审核通过的电商进行网上商城平台系统调试对接,统一上线运行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关于入驻电商的准入条件,《通知》规定共分为12条,具体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应具有自主电商平台(须为面向社会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5.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自营”指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

7.供应商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8.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9.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制,具备全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0.应明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等信息,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

11.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1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等规定。

《通知》明确,入驻电商应满足在“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河北)”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重点关注名单”或“失信惩戒”;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不得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若入驻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经营期间发生上述失信行为记录,将被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等六项信用条件。

此外,入驻电商还应提交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在线数据处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自主电商平台网址及网页截图;提供河北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等13个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提供本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查询渠道的查询结果证明(查询截止日不得早于提交资料日期前10天);《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承诺书》等7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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